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針對“清包工”建筑勞務問題,建筑勞務公司應如何與總承包方和建筑民工人員簽訂合同,才能實現節稅效果呢?分析如下。 (一)建筑業“清包工”適用的稅收法律依據分析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項第1款規定:“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在該文件中,有兩個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勞務公司在增值稅計稅方法的選擇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也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 (二)建筑勞務公司增值稅計稅方式的選擇分析 建筑勞務公司選擇按一般計稅方式計稅,還是選擇按簡易辦法計稅的關鍵在于稅負的臨界點的計算。 按照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建筑勞務服務的適用稅率是11%,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稅率是3%。據此,我們可以大概計算出增值稅計稅方法選擇的臨界點。 假設整個“清包工”合同種約定的工程價稅合計為X,則分包方的增值稅計算方法選擇分析如下: 1、一般計稅方式下的應繳增值稅為: 建筑勞務公司應繳增值稅=X×11%÷(1+11%)-建筑勞務公司采購輔料的進項稅額=9.91%×X-建筑勞務公司采購輔料的進項稅額 2、簡易辦法下的應繳增值稅為: 建筑勞務公司應繳增值稅=X×3%÷(1+3%)=2.91%×X 3、兩種方法下稅負相同的臨界點: 9.91%×X-建筑勞務公司采購輔料的進項稅額=2.91%×X 推導出: 建筑勞務公司自己采購輔料的進項稅額=7%×X 4、由于一般情況下,建筑勞務公司自己采購輔料(簡稱采購物資)的適用稅率一般均是17%,于是,推導出臨界點: 建筑勞務公司自己采購輔料物質的進項稅額=建筑勞務公司自己采購輔料物質價稅合計×17%÷(1+17%)=7%×X 5、由此計算出臨界點: 建筑勞務公司自己采購輔料物資價稅合計=48.18%×X 6、結論 清包工模式下,選擇按一般計稅方法或者簡易計稅方法的臨界點參考值是: 建筑勞務公司采購輔料物資價稅合計=48.18%ד清包工”合同種約定的工程價稅合計。 具體是: 建筑勞務公司采購輔料物資價稅合計>48.18%ד清包工”合同種約定的工程價稅合計,則選擇一般計稅方法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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