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勞動者的接受單位是實際用工單位,作為組合勞動關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享有獲得勞動給付的權利,對被派遣勞動者行使生產性勞動組織、指揮、管理等權利,嚴格履行勞務派遣協議規定的義務。其管理的特殊性主要在于避免可能出現的勞動歧視問題,即單位的正式雇員與被派遣勞動者在地位、待遇等方面的差別對待。為了協調控制被派遣勞動者與單位正式雇員的系,防范和制止對被派遣勞動者的歧視,在管理中應當注意下述要點: 1.被派遣勞動者與正式雇員享有平等的法定勞動權利,如參加工會的權利、民主參與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等,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等勞動標準統一適用;實際用工單位的集體合同規定的勞動條件標準同樣適用于被派遣勞動者。 2.在同一崗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與正式雇員應當同等待遇,同崗同酬。被派遣勞動者與正式雇員待遇的差別對稱于勞動義務的差別,而不能有身份的差別。應當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3.實際用工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的實施,包括勞動定額標準、勞動紀律、績效評價等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正式雇員一律平等。 4.實際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5.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6.被派遣勞動者如果有嚴重違紀、嚴重失職、營私舞弊以及不能勝任工作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相應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派遣單位,派遣單位依法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的派遣期限到期,應提前告知,并應協同派遣單位辦理勞動合同的終止手續和工作交接。 7.實際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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